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联合发《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字〔2003〕38号)以及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为我校高级职称人员。
第三条根据人事管理权限,人事处负责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工作的具体管理工作,担任处级干部的高级职称人员由组织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实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制度。高级职称人员的名单及基本情况由人事处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高级职称人员的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人事处,办理备案信息变更事宜。
第五条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赴港澳台)出境通行证,领取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时,其中的“特定身份申请人单位意见栏”须经人事处提交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第六条列入本规定管理人员的因私出国护照和(赴港澳台)出境通行证,使用前后必须交人事处集中保管,具体要求如下:
1.首次或再次申领因私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上缴至人事处;
2.首次或再次申领因私护照(通行证)后,立即出国(境)的,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3.因私护照(通行证)使用后,须在回国(入境)后一周内上缴至人事处;
4.新聘高级职称人员,之前持有效因私护照(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一周内上缴至人事处;
5.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上缴至人事处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其因私出国(境)证件按规定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
6.人事处在收到高级职称人员的因私护照(通行证)后,须出具收据给本人,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已过有效期的,退还给本人;
7.对拒不上缴人事处集中保管的高级职称人员,按有关规定作违纪处理。
第七条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1.在申请办理签证前提前一个月填写《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2.申请人需向联系校领导(未确定联系领导的则为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均为分管领导)汇报出国情况并获得批准;
3.校领导进行审批;
4.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每次仅限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在非假期(日)因私出国(境)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