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职院〔201820

关于《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部、室)、图书信息中心、资产经营公司:

现将《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8428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428日印发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保证科研项目管理合理、规范,促进学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政〔201520号)、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7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必须贯彻国家科技方针与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科研基础,坚持以面向企业技术服务为主体,加大科技开发与科研成果转化的力度,服务于地方经济与产业,推动我校高职教育的发展。

第三条  学校支持科研人员(教师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开展研究,鼓励与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合作或联合申请项目并开展科学研究。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开发与智力服务,承担企业委托项目与技术服务项目。

第四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省市、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对于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条 科研处、财务处、国资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1.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专职管理机构,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科研工作。具体负责起草有关科研政策和管理规定,代表学校对外联系和沟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合同管理和成果管理等,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2.校内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研究过程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管理,为项目研究提供保障,督促项目研究进度,监督项目预算执行,保证项目研究质量。

3.财务处:负责完善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

4.国资处:负责对由科研经费形成、购置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5.监察审计处: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科研经费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人员调配、经费支配、项目实施等独立行使权利,对研究工作的进度、质量负全面责任,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厅级和市局级项目。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教育规划办等部委下达的项目;省部级项目一般指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基金委员会、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委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财政性(非营利性)项目;国际政府组织资助的项目纳入纵向项目管理,级别按具体情况确定,承担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应同时符合国外委托方的科技管理和审计要求;市厅级项目主要指教育厅、省市社科联、省教育规划、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杭州市科技局等行政部门下达的课题。

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国际非政府组织资助的项目纳入横向项目管理。

校级项目是指学校自筹经费资助立项的项目,包括重点招标课题、专项课题和年度一般课题。

第十条  省部级及以上级别项目的认定。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国家权威机关认定的其它项目。省部级项目指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省科技厅项目以及有关权威机关认定的其它项目等。省部级、厅局级重大攻关项目按照上浮一级级别对待。有争议时,以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的口径为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立项申请的程序。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科研处根据有关部门的申报要求,发布通知,受理申请,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1.纵向项目的申请,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项目指南、规划、计划或招标公告和投标办法,结合自身的研究专长,认真选题,并对所选项目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并填报《计划任务书》或《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科研处审核盖章后上报主管部门。

2.对于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科研处负责拟定评审标准,组织校内外专家(一般5-7人)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修改意见,对项目评审结果报学术委员会审定。对确定上报的项目,科研处要督促申请人根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申请书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3.横向项目应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所有横向研究项目,需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计划审核表,二级学院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并签字盖章。科研处会同所在二级学院、财务处和审计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审定通过后,在合作协议生效且研究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4.校级项目由校科研处负责立项管理。校级项目分为重点招标课题、专项课题和年度一般课题等三类。对申报的课题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2项校级项目。鼓励青年教师申报校级一般课题。

5.凡是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申请时必须另附有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章的协议书,并按照国家和我校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中各二级学院要对科研项目的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要严格区分和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十三条  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限制或取消项目所属二级学院项目申报,有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在项目申报或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者。

2.因主观因素导致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未及时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3.不履行科研项目信息公开要求,无故中止研究或拖延规定结题时间达2年以上者。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各类科研合同均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统一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公章。对重要科技活动、重大科研合同,科技管理部门必须报行政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权益。合同需要变更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学校科研处办理变更手续。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协议),可签订终止合同(协议)。各单位或个人未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私自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学校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项目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原件需交学校科研处一份,项目组自执一份。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科研处审核并报财务处。项目经费预算除上级部门规定外,横向课题、纵向课题与校级课题经费预算中,管理费(不含配套经费、校级课题)比例为5%,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合同预算涉及外协经费,但外协经费比例不得超过40%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要求的相关文件(项目审批文件、立项管理协议书、资助项目计划书、任务合同书、合同等)原件各一份,同时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时发布科研经费到款信息,科研项目经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经费入账。

第十七条项目分解。我校承担的纵、横向项目,根据项目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立一级子项目,应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明确分解事项及承担人;校内承担人之间签署子项目协议,并划拨科研经费。分解研究任务的同时需依据原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分解申请,项目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子项目类型和原项目相同,经费使用经原项目负责人签字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出具的项目结题证明、验收报告或技术鉴定等。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每年年终,各二级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写出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研处汇总;科研处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研统计材料。

第十九条 无故不按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不按时结题(超过研究期限或申请延期的研究期限)、不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主观原因中断项目研究工作的,学校将做如下处理:

1.冻结项目经费。

2.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将酌情追究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责任,给予项目责任人经济或行政处罚。

3.学校可根据情况向项目主管单位建议更换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4.不按期结题延期2年以上的项目,科研处将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项并如数追回已拨经费,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应的研究经费(如扣除项目负责人的绩效收入等措施)。

第四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成果包括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已结题、验收或鉴定的纵向、横向以及校内等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研究报告、工作报告、鉴定证书或验收合格证明、应用证明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其它需要登记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的承担者应认真负责地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完成项目,取得科研成果。纵向项目认同上级部门的验收结果;横向项目依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完成任务。

项目成果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载体上未署名“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律不纳入校内成果统计与考核。研究经费不到位,不享受学校相关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由学校签订合同,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成果必须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科研成果的推广、技术转让及知识产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让所获经济收益的80%作为转让人的奖励,其余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发明创造,支持优秀科研成果申报各级各类奖项或专利,并对实践性较强的科技成果开展宣传推广。

第二十四条教职员工取得科技成果应及时报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归入个人科技档案。没有经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技成果在教师职称评聘、岗位聘任、量化考核、成果奖励等方面不予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费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核算准确、监督有力,保障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杭职院〔201666号)同时废止。